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66663414-9-CF-0036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处罚 |
66663414-9-CF-0036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环节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决定环节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渔业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主管部门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