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66663414-9-CF-0073
汾阳市农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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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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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66663414-9-CF-0073 |
对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规章】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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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一、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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