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登记
66663414-9-QR-000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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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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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66663414-9-QR-0001 |
乡村兽医登记 |
【规章】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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