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

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

形式

行政征收

40745008-9-ZS-0001

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关于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0〕13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省级征收的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草原植被恢复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立案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的3.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