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4596-5-CF-0001

对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事实不能及时核实、登记,不能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2.调查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采取回避措施,不听取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3对违法事项收集证据不充分、处罚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罚幅度不合理。
4.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没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
6未认真检查被处罚单位和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立案责任:《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审查责任:《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