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0124596-5-CF-0001
汾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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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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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124596-5-CF-0001 |
对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1、对发现的违法事实不能及时核实、登记,不能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
立案责任:《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