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
01264596-5-QZ-0001 |
收取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滞纳金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二十七条 |
1.催告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或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催告责任:《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执行责任:1.《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3.《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 事后监督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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