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许可 |
01264596-5- XK-0002 |
已建人防工程报废与拆除批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 下放项目第43页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时报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理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审查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送达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事后监管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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