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01264630-0-QT-00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其他权力 |
01264630-0-QT-0011 |
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
1、申请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异议(2)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3)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1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