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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01264630-0-QT-0011

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五条

1、申请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异议(2)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3)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材料。
2、(受理)审查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后,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决定阶段的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2、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3、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的;
5、无正当理由终止法律援助的;
6、索取、收受受援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三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1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