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审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01264556X-QT-0001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1.确定审计项目和被审计单位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对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实施审计时,审计机关安排工作计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条。
2.《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
2、责令整改;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7、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