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检查
01264556X-JC-0001
汾阳市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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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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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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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01264556X-JC-0001 |
审计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十七、十九至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十五、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条; |
1.确定审计项目和被审计单位阶段责任:根据审计局年度项目计划和局务会议安排,确定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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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01264556X-JC-0001 |
审计监督检查 |
【规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经责发[2014]10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
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