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01264556X-JC-0001

审计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十七、十九至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十五、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条;

1.确定审计项目和被审计单位阶段责任:根据审计局年度项目计划和局务会议安排,确定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 .  
2.审计实施阶段责任: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3.审计结果阶段责任:审计组所在的业务股室、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局务会安排开展审计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1.《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条
2.《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
2、责令整改;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7、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行政检查

01264556X-JC-0001

审计监督检查

【规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经责发[2014]10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决定公布阶段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结束后,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