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01264556X-QZ-0001
汾阳市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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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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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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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1264556X-QZ-0001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1.调查阶段责任: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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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1264556X-QZ-0001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
3.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