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746017343-CF-0044
汾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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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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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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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46017343-CF-0044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立案环节责任: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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