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的处罚
746017343-CF-0113
汾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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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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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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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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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46017343-CF-0113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
1.立案环节责任: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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