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组织编纂的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监督和检查
407431283-QT-0001
汾阳市史志办权力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其它类型 |
407431283-QT-0001 |
对组织编纂的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监督和检查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四条、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二款 |
监督检查责任:对于编纂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志综合年鉴的机构,由编撰者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对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志综合年鉴进行主体资格监督检查 |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