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外,参与编纂人员提供稿酬或报酬;对提供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给予表彰奖励
407431283-QT-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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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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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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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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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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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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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外,参与编纂人员提供稿酬或报酬;对提供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支付稿酬或报酬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外,参与编纂人员提供稿酬或报酬 表彰奖励责任:对提供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给予表彰奖励 |
1.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三个月内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报送样书,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的人员支付稿酬或者报酬。 4.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或者方志馆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对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或者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奖励。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