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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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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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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

012645412-QT-0002

 组织统计调查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对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六)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七)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