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统计调查
012645412-QT-0002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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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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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 |
012645412-QT-0002 |
组织统计调查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六)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七)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一、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