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统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45412-CF-
000
3










对农业普查对象违法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1.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关证件、制作笔录,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应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五)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