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文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57108018XCF0014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八条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认定责任: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于处罚的决定(并且告知理由及对方的权利)

3.取证责任:检查经营场所的经营资格及营业情况,获取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证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在检查受理审查决定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二)越权执法或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处罚的行为。(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他人利益的行为(四)为依法取证导致滥用执法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五)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九条。

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化部办公厅办市发2012-11号)第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擦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