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40743055-5-CF-0036
汾阳市卫生监督所权利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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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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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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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0743055-5-CF-0036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三条 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