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 权力

69222512X-QT-0003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条
【规章】《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汾阳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汾政办发[2017]24号) 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均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许可证件;(2)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示并且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予以记录、建立档案,尽力实现档案系统互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3.《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4.《吕梁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责令离岗培训;
4、调离执法岗位
5、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