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69222512X-CF-0007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规章】《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汾阳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汾政办发[2017]24号)
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二)使用非法定部门制作的罚没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三)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二)使用非法定部门制作的罚没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三)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5.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6.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责令离岗培训;
4、调离执法岗位
5、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