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1.《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1、必须符合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配置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2、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山西省用水定额;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严禁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
4、流域或区域取水不得超过本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地下水的取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区域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5、综合考虑取水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1、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2、勘探单位出具的申请文件
3、勘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泉域勘探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和有关的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