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申请):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提交材料目录: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名录至少包括医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编码、医师执业证编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范围等);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名录至少包括设备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数量、用途);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已经持有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准许变更名称的批复;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地址提交材料目录:
1、因门牌号码变化需变更执业地址的: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有关部门证明。
2、医疗机构申请迁址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迁址申请;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选址报告的内容:
选址的依据;
(1)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2)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3)占地和建筑面积。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7、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书;
(四)、医疗机构申请迁址或增加执业地址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已持有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准许变更执业地址的批复;
4、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后,充实人员,增加、改造设施、房屋,完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的情况;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7、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书。
(五)、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床位数量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已持有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准许增加或核减床位的批复;
4、企业举办或民营医疗机构已持有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准许增加或核减床位的批复;
5、医疗机构增加床位后,充实人员、增加设施、房屋,完善管理制度的情况。
(六)、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金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提交本单位财务报表,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持有有关部门的任免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需递交法人签字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主要负责人需提供主要负责人医疗专业毕业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件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在A4纸上,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