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审管发〔2021〕15号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 

  《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汾阳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的通知》(汾政办发〔2020〕11号)精神,规范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保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是指划转至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审批事项,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所加盖的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不得挪作他用、异地挪用。 

  第三条  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KEY)由专人管理。 

  第五条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 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层级进行行章,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第六条   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对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使用行政公章的,使用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公章。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行政审批事项; 

  (二)核发证照等;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要求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等; 

  (四)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时的准予或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五)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