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表 
立案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 处罚生效期 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金额(万元)  
2018-019 环保行政处罚 罚款 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8日 汾环罚字[2018]019号 汾阳市兴源洗煤有限公司 91141182770125360G 部分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郝树亮 2  
2018-020 环保行政处罚 罚款 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汾环罚字[2018]020号 汾阳市光明石油有限公司 91141182317075633D 未批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李智 2.2  
2018-021 环保行政处罚 罚款 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汾环罚字[2018]021号 汾阳市华清池石油有限公司 911411826701870034 未批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薛俊生 1.7  
2018-022 环保行政处罚 罚款 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汾环罚字[2018]022号 汾阳市利民实业有限公司(搅拌站) 91141182664456676N 因操作不当导致储存罐水泥粉尘逸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魏岳平 10  
2018-024 环保行政处罚 罚款 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 汾环罚字[2018]024号 汾阳市海涛煤业有限公司 91141182MAOKOLJN1R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殷涛 1.8  
2018年1- 7 月份适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案件情况公示信息表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适用情形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 备注
1 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日 李志君 2018年1月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汾阳市栗家庄乡南花枝村有一土炼油点违法生产”,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点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炼油点位于汾阳市栗家庄乡南花枝村汾阳市燕兴洗煤厂院内东北角,于2016年7月建设,现场建有两套土炼油地罐,罐里有废机油30余吨,生产线未全部建设。
该炼油点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以汾环移〔2018〕001号移送公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汾阳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16日以行罚拘字[2018]000059号对李志君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18年 1- 7 月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公示信息表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移送理由 接受移送司法机关 是否受理 备注
1 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2日 郝瑞发 2018年4月21日晚上,经汾阳市公安部门刑警队对汾阳市冀村镇巡查发现冀村村北有一电捕油生产点违法生产,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违法生产点进行了检查,该电捕油生产点位于汾阳市冀村镇冀村村北,业主为郝瑞发,于2018年2月开工建设生产设施,于2018年4月14日开始进行加工。
该电捕油生产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汾阳市环保局于2018年4月21日以汾环移字〔2018〕002号将电捕油生产点移送公安部门,2018年4月23日汾阳市公安局以刑拘字[2018]000098号实施拘留,2018年5月3日以刑捕字[2018]000038号实施逮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汾阳市公安局 汾阳市环保局于2018年4月21日以汾环移字〔2018〕002号将电捕油生产点移送公安部门,2018年4月23日汾阳市公安局以刑拘字[2018]000098号实施拘留,2018年5月3日以刑捕字[2018]000038号实施逮捕。
2 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3日 粱林 2018年6月3日,经群众举报发现冀村村北有一土炼油点,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土炼油点进行了检查,该土炼油点位于汾阳市冀村镇冀村村北,业主为梁林,于2018年5月31日开始进行加工,现场建有炼油罐1个,成品油罐1个,冷却罐2个。该土炼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3日依法将土炼油点以汾环移字[2018]003号移送公安部门。2018年6月3日汾阳市公安局以刑拘字[2018]0000143号实施拘留,2018年6月15日,梁林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汾阳市公安局以取保字[2018]000074号进行取保候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汾阳市公安局 我局于2018年6月3日依法将土炼油点以汾环移字[2018]003号移送公安部门。2018年6月3日汾阳市公安局以刑拘字[2018]0000143号实施拘留,2018年6月15日,梁林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汾阳市公安局以取保字[2018]000074号进行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