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随机抽查事项
新闻来源: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1-07-27
| 检查项目 | 检查项目类别 | 父类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类型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 大类 | 抽查事项清单 | ||||
| 对城市建筑垃 圾核准文件的检查 |
细类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 主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
| 建筑垃圾与生 活垃圾混放的检查 |
细类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 主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
| 施工单位垃圾 运输方的检查 |
细类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 主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 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
| 建筑垃圾倾倒、 堆放和抛洒的检查 |
细类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 主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五条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 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
| 物料堆放的检查 | 细类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 主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七条 |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