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应对象 备注
1 医技人员资质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医技人员的资质,严禁无证上岗,超范围执业。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2 严把住院指征。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严禁轻症患者住院、无指征住院。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3 是否存在超限制性用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限制性用药。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4 是否存在过度诊疗、过度检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医药机构是否存在过度诊疗、过度检查。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5 重复收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医疗机构收费项目。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6 超标准收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医疗机构超过规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且超出部分纳入医保结算。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7 串换项目收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不执行原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医疗服务项目内涵及价格标准,或将无收费标准的项目串换未医保目录内涵和价格标准结算。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8 分解处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应当一次就诊或一张处方完成的,故意分多次就诊或分多张处方,完成以收取更多服务费用。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9 分解住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将参保患者应当一次住院完成的诊疗过程分解为两次及以上住院诊疗过程。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10 是否存在诱导住院、挂床住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诱导住院、挂床住院。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11 挂床住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长时间不在院。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  
12 药品购销存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存情况。 实地核查 零售药店  
13 处方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 实地核查 零售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