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娱乐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娱乐经营场所  
2 娱乐场所变更事项未重新核发许可证、营业时间、从业人员着装标志、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是否存在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行为;是否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规定报告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娱乐经营场所  
3 娱乐场所悬挂标志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是否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娱乐经营场所  
4 娱乐场所是否属于被吊销或被取缔、责令整顿等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属于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是否属于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5年内;是否属于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是否属于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娱乐经营场所  
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许可证符合管理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是否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3、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是否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是否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经营场所  
6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是否使用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是否使用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修订版)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经营场所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超出营业时间营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完善准入政策,促进公平竞争中(四)扩大长效机制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场所营业时间做统一规定;允许试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经营场所  
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建立巡查制度、登记核对证件、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经营场所  
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产品信息记录情况符合管理要求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是否按规定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经营场所  
10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管理符合要求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是否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是否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经营场所  
1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审制度建设符合管理要求 是否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经营场所  
1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符合要求 《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信息变更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变更或备案手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资质明示是否符合要求。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经营场所  
1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并按规定时间保存备查;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经营场所  
1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急处置情况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报告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经营场所  
15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对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对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对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对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16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及要求导游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及要求导游垫付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17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三条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18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四条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19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及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六十三条
处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及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20 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合同未载明相应事项的及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及未与接收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合同未载明相应事项的及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及未与接收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21 对违规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零一百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二条
【规章】《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对违规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22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对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十八条、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对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23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24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条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25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26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未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所载内容的,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五条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未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所载内容的,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27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28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未经批准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一条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未经批准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29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八条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30 对导游人员违规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对导游人员违规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31 对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宜,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名 义或者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 《山西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五条 对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宜,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名 义或者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32 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未租用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车船的处罚 【行政法规】 《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 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未租用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车船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旅行社经营企业  
33  营业性演出场所擅自设立演出场所或者超范围从事营业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34 营业性演出场所擅自设立演出场所或者超范围从事营业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35  营业性演出场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
  第四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36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演出团体在演出过程中私自更改节目,中途退出演出存在欺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行为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37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行为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行为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38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为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为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39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演出团体在演出过程中私自更改节目,中途退出演出存在欺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行为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40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为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41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为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为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42 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
  第五十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43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四条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  
44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八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营业性演出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