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安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78329035-7-QZ-0005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六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扩大查封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