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安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78329035-7-QZ-0003 

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3号)第六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予以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4、告知阶段责任: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5、执行阶段责任: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通知一式二份,由安监部门和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有关单位分别保存。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