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奖励

012645447-JL-0001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六条

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3、价格主管部门物质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