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遣回原地
01266081-5-QZ-0014
2018-06-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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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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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1266081-5-QZ-0014 |
强行遣回原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2、承办责任:对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 未强行遣回原地;强行遣回原地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项。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