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的的费用的处罚
01264549-8-CF-0025
汾阳市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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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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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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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处罚 |
01264549-8-CF-0025 |
对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的的费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以不立案,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复印相关材料;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理核实;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拟作出处罚的内容;5、决定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渠道。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的给予处分: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