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监管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批准
012645295-QT-0008
汾阳市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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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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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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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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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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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012645295-QT-0008 |
所监管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批准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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