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741072917-0-QT-0001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求恢复生产的验收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资料归档备案后,对相关工作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