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741072917-0-QT-0015 

  

  

  

  

  

  

  

  

回采率管理及特殊和稀缺煤类储量管理 

  

  

  

  

  

【规范性文件】晋政发〔2015〕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1、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问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运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面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要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行政执行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时规定》第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