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年检
012645287-QT-0002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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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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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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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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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012645287-QT-0002 |
社会团体的年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年检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年检的盖章,按规定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社会团体年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年检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年检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社会团体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