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救助
012645287-QT-0004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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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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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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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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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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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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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012645287-QT-0004 |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 第二条 |
1、受理责任:根据提交的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救助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和不同意救助的决定,法定告知(不符合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救助的按规定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