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给付
012645287-JF-0004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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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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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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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012645287-JF-0004 |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577号令) 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对各乡镇(街道)上报回的灾情报告、请款(物资)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资料、公示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无误的救济户人口台帐进行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救灾款物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各乡镇(街道)上报回的相关资料进行进一步核查。 3.决定责任:根据各乡镇(街道)灾情影响生产生活程度情况、救灾资金情况,集体研究分配方案,并同财政局联合发文。 4.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及时将下拨救灾款物发放到户。 5.监管责任:指导各乡镇(街道)将救灾款物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将发放台账及时上报,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2、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3、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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