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确认

012645287-QR-0002

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四条 第十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民政部令第127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的应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颁发离婚证。

5.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登记档案遗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时,超过收费标准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18 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婚姻登记暂行规范》 (民发[2003]127号)

第62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三)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63条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