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国内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确认
012645287-QR-0001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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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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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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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012645287-QR-0001 |
中国公民收养国内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 第二条 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对外公示申请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将审查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5.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