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73934053-3-QT-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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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34053-3-QT-000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十三条【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三十条【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八条【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规章】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半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退办原因。 2、审核(承办)阶段责任:严格按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网上审核全部资料,人工或者检测线检验;对合格的,说明原因;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结(送达)阶段责任:检验合格的,半个工作日内制发检验合格标志和签章,将资料存入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年检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凭证资料的; 2、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申请进行检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检验的; 3、对符合检验条件的不予检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的作出准予检验决定的; 4、不依法对拖拉机实施安全检验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拖拉机证书、牌照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办理年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九条;《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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