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
40743062-7-QT-0003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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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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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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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类别 |
40743062-7-QT-0003 |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工作规程》 第二条 |
1.通知责任: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被审计方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收集证据等方式;需三人以上,出示证件,及审计通知书副本 3.提出报告责任:在审计工作终结15个工作日内提出 4.征求意见责任:在审计报告出台10个工作日内,审计单位需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5.做出审计结论责任:在收到审计机构报告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计结论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问题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确认、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
1.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工作规程》第七条 2.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八条 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4.《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5.《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6.《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
(一)行政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5、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三)党纪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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