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互换和转让)
40743062-7-QT-000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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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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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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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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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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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
40743062-7-QT-0001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互换和转让) |
【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不予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办理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问题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确认、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
(一)行政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 3、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三)党纪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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