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568474 751-CF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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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以及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