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让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以及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568474 751-CF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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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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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以及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转让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以及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