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未依照实施办法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568474751-CF-0035
汾阳市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 |
568474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未依照实施办法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98号)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未依照实施办法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