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强制
568474 751-QZ -0001
汾阳市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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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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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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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568474 |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强制 |
【规章】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63号)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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