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强制

568474
751-QZ
-0001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强制

【规章】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63号)
  第六十条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实施行政强制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