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农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66663414-9-QZ-0001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条  第二款
  第四十六条

1、催告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4.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