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 |
01264630-0-QT-0010 |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 |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
1、申请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及所需材料。 2、(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决定(指派)阶段责任: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提供)援助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5、结案(归档)阶段责任: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结案报告验收后,该法律援助事项需由法律援助中心补偿部分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并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2、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3、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的; 5、无正当理由终止法律援助的; 6、索取、收受受援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三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16、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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